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现将《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实施细则(试行)》公布,即日起正式实行。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
2018年4月23日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突出研究生学术的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提升科研学术能水平力的积极性、自觉性,鼓励研究生全面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研究生的教育管理,规范我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根据《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和奖励办法》(浙大发研〔2008〕113号)和《浙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浙大发研〔2012〕2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实际,特制定《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实施细则》。
第二章 各类研究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的类别及基本条件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和奖励类别
优秀研究生评选和奖励分为研究生奖学金和研究生荣誉称号两大类。
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包括竺可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研究生荣誉称号(以下简称荣誉称号)包括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分为:求是荣誉奖章、优秀研究生、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研究生等;集体荣誉称号分为:研究生先进班级、研究生文明寝室等。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评定的基本条件
参照学校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为每学年注册在校的研究生,基本条件如下: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 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 参加社会实践、担任社会工作或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等。
学生在该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学年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 有课程成绩不及格(以研究生培养处成绩认定为准);
3. 无故旷课、无故迟到注册、请人代注册、代他人注册;
4. 延期毕业(获浙江大学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卓越计划资助等研究生除外)。
第四条 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竺可桢奖学金
竺可桢奖学金是我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获奖学生由学校颁发竺可桢奖学金证书、竺可桢奖章和奖学金。获奖者事迹在校内进行宣传,其名单载入学校年鉴。
参评人除达到优秀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2.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中取得显著业绩。
竺可桢奖学金获得者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评审组织为学院成立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事宜。特殊情况最终解释权属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三)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为了鼓励在德、智、体、美中某一方面表现优异,或为学校、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研究生,学校设立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为:
1.创新创业奖学金
奖励该学年中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作出努力,并取得成绩的研究生;奖励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通过先进的管理方式与社会各界合作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研究生。
2.社会实践奖学金
奖励该学年中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取得较大成绩的研究生。
3.社会工作奖学金
奖励在群众组织、党团活动、班级工作、社团工作、公益活动中组织管理能力强、投入时间多,取得显著成绩,担任一届以上(含一届)的研究生干部。
4.文体活动奖学金
奖励在文体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的研究生(个人奖项前六名,团体奖项前三名)。
5.特殊贡献奖学金
奖励其他为学校、为社会作出特别贡献或赢得重要荣誉的研究生。
单项奖学金评选坚持宁缺勿滥原则。各类单项奖学金由学院推荐,研究生管理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下同)审核确定人选,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认,学校发文公布。
(四)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是指由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申请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优秀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和各专项奖学金协议提出的具体要求。
专项奖学金由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评审出初定名单,报研究生管理处审核,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认,学校发文公布。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兼获优秀研究生荣誉,兼得人数不超过该学年优秀研究生荣誉授予比例。
第五条 各类研究生荣誉称号的授予条件
(一)个人荣誉称号
1. 求是荣誉奖章
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最高个人荣誉。获求是荣誉奖章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章,事迹在校内进行宣传,其名单载入学校年鉴。
参评人选除符合优秀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或创新创业能力;
1.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声誉;
2. 在某一方面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求是荣誉奖章的授予不受时间和名额的限制,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后递交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管理处审核后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学校发文公布。
2. 优秀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评定条件为:
(1)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良,有优秀学术论文发表或取得科研成果,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主要参加者)等;
(2)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科研活动等,有论文、作品和科研成果者优先。
优秀研究生评定比例:按参评研究生数的35%比例评选。
3. 三好研究生
三好研究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
(2)学习成绩出色,同等条件下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优先参评;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三好研究生评选比例:博士研究生按参评人数的10%评选,硕士研究生按参评人数的15%评选。三好研究生在优秀研究生中产生。
4. 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研究生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届以上(含一届),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参加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研究生干部数的10%,参加学校研究生会、博士生会及各类校级学生社团的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研究生干部数的15%。
5.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程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一定成绩,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2)认真总结实践活动,撰写出不少于1500字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总结报告。
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加社会实践人数的20%,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在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基础上推荐,按团省委相关文件执行。
6. 优秀毕业研究生
优秀毕业研究生是学校授予综合表现优异的毕业研究生的荣誉称号。优秀毕业研究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有优秀作品、学术论文发表或取得科研成果。
(2)博士研究生获得过1次以上(含一次)优秀奖学金和1项荣誉称号;硕士研究生获得1项以上(含一项)优秀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3)同等条件下,非在职研究生和毕业论文成绩优秀者优先。
(4)在规定学制(学校文件有另行规定的除外)内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获得学位。
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数的20%;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人选中产生,比例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确定。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时间参照研究生毕业时间确定。
(二)集体荣誉称号
1. 研究生先进班级
研究生先进班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个坚强、团结的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班团干部密切配合,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2)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有良好的班风,同学之间团结互助;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各项活动,组织有益的班级活动;
(4)遵守法律法规,该学年中全班没有同学受违纪处分;
(5)班级学习、学术气氛浓厚,学风端正;
(6)积极参加寝室文明建设。
研究生先进班级,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推荐,比例一般为研究生班级数的15%—20%。
评选程序为:班级申请,学院初审,研究生管理处汇总,全校范围公示,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认,学校发文。
2. 研究生文明寝室
研究生文明寝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团结向上。寝室成员团结互助,积极参加校、院、班、宿舍楼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宿管工作,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2)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好学、互帮互学,成绩优良;
(3)遵纪守法。寝室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办法》(浙大发后〔2007〕1号)、校纪校规及有关公约,全寝室未发生违章用电、留宿外人等危害宿舍安全的情况,全学年无一人次受到校纪处分;
(4)卫生整洁。寝室、个人及包干区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全体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寝室卫生检查全年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且每周卫生检查均合格;
(5)卫生“免检寝室”如符合本条第1、2、3项标准的,将直接授予“文明寝室”称号。
“文明寝室”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学生总寝室数的15%。
研究生文明寝室的评选程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检查数据和宿管记实考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宿舍楼内公示,确定名单后报研究生管理处,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认,学校发文。
第三章 研究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六条 组织工作
学院的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工作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学院教育管理科、学生事务管理科具体组织实施,以研究所为单位进行。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担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德育导师、研究生科科长、分管研究生工作辅导员、博士生代表(未参评博士生)、硕士生代表(未参评硕士生)等组成。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学院应于每年9月制定或修改学院评奖评优的实施细则,在全院范围公布,并将学院实施细则交学校研究生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评审程序
公示评选名额和评选办法:每年 9 月左右,按学校下达到学院的各类奖项名额及相关要求,以全院当年注册非在职研究生人数为基数,按硕、博士生比例初步确定各评奖单位可预评名额,并和评选办法、申请程序等一并公告全院研究生。
自主申报:符合基本条件并有意愿参评的研究生必须填写填报《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年小结表》和《评奖评优加分统计表》,如实填写个人业绩情况和申请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类别,并上交至班级班长处。其中,有意愿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还需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当年度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评奖单位初评:研究生的评奖评优工作以研究所为评奖单位,由德育导师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各评奖单位建议成立不少于三人的考评小组,小组成员可由德育导师、分管研究生的副所长、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德育导师任组长。各评奖单位根据学院分配的荣誉称号名额和奖学金推荐名额,依据考评标准,审核申请者的《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年小结表》和《评奖评优加分统计表》材料,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者的《评奖评优加分统计表》内签字。由各班级班长汇总班级内所有申请者的评审材料,填写《评奖单位加分统计表》,经申请者本人确认,德育导师审核后,择优确定预评候选名单,并将《评奖单位件加分统计表》及初评推荐名单在研究所内进行公示(不少于2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事务管理科。其中,参评各类奖学金的同学必须获得一项以上研究生荣誉称号。
学院评审:学院学生事务管理科汇总材料并核对无误后,上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学院获得荣誉称号学生名单、进入奖学金答辩会名单及相关业绩材料。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学院奖学金评审答辩会。依据最终分数确定获得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的初选名单,最终分数=综合测评记实总分×90%+答辩分×10%,其中,综合测评记实满分为100分,答辩满分为100分。
公示: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国家奖学金公示至少五天,其他奖学金公示至少三天)预评获奖者名单、奖项及相关业绩材料。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了解并复议。
材料上报:经过公示后,拟获奖的学生,登陆系统填写、打印有关表格,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负责将相关评奖材料按要求报送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确认。
第八条 其他
学院对全院各类奖学金原则上综合考虑、平衡调整、统一评审。对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班级、党支部或年级,获奖名额可适当增加倾斜,并将初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布。
研究生对本人或他人的成绩、评奖结果有意见、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天内实名向学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学院负责给予复议,在一周内将复议结果答复研究生。
新生奖学金的评选,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条件,推荐获奖的初评名单。
获得各类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学金,各类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奖金取高者。获得个人荣誉称号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品。获得研究生先进班级荣誉的,由学校发给奖状和班级活动经费。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
附件: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量化方案
中共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委员会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
2018年4月
附件:
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量化方案
一、记实总分公式
(一)硕士生
科学硕士:总分=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20%+专业研究分×60%+社会活动分×20%
专业硕士:总分=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20%+专业研究分×20%+社会活动分×60%
(二)博士生
总分=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20%+科学研究分×60%+社会活动分×20%
以上,参评者若积分相同,则优先考虑作品和科研成果突出者(如有CSSCI刊物以上论文发表)、或社会工作成绩突出者(如获省级以上奖励)。
二、量化加分细则
(一)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学位课和选修课。
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累计总学分)
其中,课程成绩说明如下:英语免修按85分计;五级制成绩按优计90分、良计80分、中等计70分、合格计60分、不合格计0分换算;两级制成绩按合格计80分、不合格计0分换算。
(二)专业研究(上限:100分)
专业研究指与学科相关的各类学习和科研活动,所有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课题、项目等)必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单位,产出时间在评奖评优当学年内。
具体赋分如下:
考核内容 | 赋分 | 备注 | |||
科研项目 | 国家级(排名前三名) | 40 | |||
省部级(排名前三名) | 25 | ||||
厅局级(主持,含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 | 20 | ||||
学会(协会、行业等)级 | 15 | ||||
校内其他(主持) | 10 | ||||
院(系)级 | 5 | ||||
发表论文 | SSCI、A&HCI、SCI、国内权威期刊论文 | 40 | 1. 书评赋分三分之一,增刊论文等同于一般期刊论文; 2. 论文发表时间以正式发表为准,按照参评者本人所提交的已发表论文刊物封面、目录和正文第一页或论文录用证明等材料进行评定; 3. 多人合著的,分以下情况:学生合著的,二名作者的,第一作者得分×0.65,第二作者×0.35;三人以上的,第一作者0.6,第二作者0.3,第三作者0.1,之后排名作者不计;导师或教师为第一作者,可将老师排除后进行排名,按以上系数计算分值后×0.9; 4. 重大网络成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视同发表论文,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并开具证明; 5. 因期刊等级调整,学术期刊等级以浙江大学人事处公布的最新的刊物类别为准。 | ||
一级期刊论文 | 30 | ||||
CSSCI论文 | 25 | ||||
一般期刊论文 (3000字以上) | 10 | ||||
报纸(800字以上) | 5 | ||||
编写出版著作 | 独立专著(15万字以上) | 40 | 1. 参编、参译著作及参与课题需有署名,且需出具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提供的工作量书面证明,按照工作量情况分为主要参与人员、一般参与人员(赋分减半); 2. 参编、参译多部著作,计总字数; 3. 译文不管发表在何种等级的刊物上,均根据字数按译文赋分; 4. 时间跨度超过一年的课题以及著作在评定中只能计算一次,即在今年评定中参与加分项目在明年的评定中将不再加分。
| ||
专著第一作者 (10万字以上) | 30 | ||||
主编或专著第二作者 | 20 | ||||
副主编 | 10 | ||||
主要编委成员 | 8 | ||||
参编、参译章节 (超过2万字) | 5 | ||||
参编、参译章节 (5千至2万字) | 3 | ||||
参与课题 | 国家级 | 30 | |||
省部级 | 20 | ||||
校级 | 10 | ||||
科研获奖 | 国际、国家级 | 特等奖 | 40 | 1. 以名次计奖的竞赛项目,获得第1名至第3名等同于相应竞赛一等奖;第4名至第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名至第12名等同于三等奖。 2. 团体项目获奖得分×0.7 3. 多次获奖限加一次最高分。 | |
一等奖 | 30 | ||||
二、三等奖、单项奖 | 20 | ||||
鼓励奖或优胜奖 | 10 | ||||
省部级 | 特等奖 | 30 | |||
一等奖 | 20 | ||||
二、三等奖、单项奖 | 10 | ||||
鼓励奖或优胜奖 | 8 | ||||
参赛奖 | 5 | ||||
学校级、学会(协会、行业等)级 | 特等奖 | 20 | |||
一等奖 | 10 | ||||
二、三等奖、单项奖 | 8 | ||||
鼓励奖或优胜奖 | 5 | ||||
参赛奖 | 3 | ||||
院(系) | 一等奖 | 10 | |||
等级奖(二、三等)、单项奖 | 5 | ||||
参赛奖 | 3 | ||||
作品获奖 | 国际、国家级 | 特等奖 | 40 | 1. 学生享有作品版权,或浙江大学及所属机构为出版方。 2. 学生需为作品主创人员。 3. 作品由多人合作完成的,分以下情况:学生合著的,二名作者的,第一作者得分×0.65,第二作者×0.35;三人以上的,第一作者0.6,第二作者0.3,第三作者0.1,之后排名作者不计;导师或教师为第一作者,可将老师排除后进行排名,按以上系数计算分值后×0.9; 4. 以名次计奖的竞赛奖目,获得第1名至第3名的等同于相应竞赛一等奖;第4名至第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名至第12名等同于三等奖。 5. 团体项目获奖得分×0.7 6. 以其他表述方式计奖的竞赛项目,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最终确认得分。 7. 作品播映且获奖的(含多次播映或多次得奖的),只计算一次分数,取两个类别中相应得分的最高值。 | |
一等奖 | 30 | ||||
三、三等奖、单项奖 | 20 | ||||
鼓励奖或优胜奖 | 10 | ||||
省部级 | 特等奖 | 30 | |||
一等奖 | 20 | ||||
三、三等奖、单项奖 | 10 | ||||
鼓励奖或优胜奖 | 8 | ||||
参赛奖 | 5 | ||||
学校级、学会(协会、行业等)级 | 特等奖 | 20 | |||
一等奖 | 10 | ||||
二、三等奖、单项奖 | 8 | ||||
鼓励奖或优胜奖 | 5 | ||||
参赛奖 | 3 | ||||
院(系) | 一等奖 | 10 | |||
等级奖(二、三等)、单项奖 | 5 | ||||
参赛奖 | 3 | ||||
作品播映 | 在国家级媒体播出 或在电影院线公映 | 40 | |||
在省级媒体播出 | 30 | ||||
学术交流 | 参加学术讲座 | 国际 | 10 | 1. 参会、宣读或被收录,均需提供证明的原始材料,如本人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论文集等; 2. 在学术会议或论坛上发表的论文字数一般应在2000字以上,不足的下靠一级加分; 3. 参加学术会议或论坛发表论文并获得一等奖的,在原来加分基础上再加5分,获得二等奖再加3分,获得三等奖或其他奖项的再加1分。其他需要计分的,由本人向评奖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评奖委员会酌情加分; 4. 收录论文公开出版在原基础上再加3分; 5. 同一篇学术论文参加多次学术会议,限加一次最高分; 6. 硕士生及博士生参加学院内学术论坛,如为读书报告等必修课程环节的公开发表,不算做评奖评优加分项。 | |
国家级 | 5 | ||||
省部级 | 3 | ||||
宣读会议论文 | 国际 | 10 | |||
国家级 | 5 | ||||
省部级 | 3 | ||||
被论文集收录论文 | 5 | ||||
专利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20 | 第二专利人以下以各级第一专利人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0.9,0.8,0.7,0.6后圆整计分(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限。如:0.1-0.4则取0; 0.5-0.9则取0.5。 |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15 | |||
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10 | |||
专利转让 | 第一专利人 | 10 | |||
产品软件课件 | 技术转让 | 第一转让人 | 20 | 第二专利人以下以各级第一专利人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0.9,0.8,0.7,0.6后圆整计分(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限。如:0.1-0.4则取0; 0.5-0.9则取0.5。 | |
开发转让 | 第一开发人 | 15 | |||
一般性研制 | 第一研制人 | 10 | |||
与学科相关的其他科研活动 | 5 | 需提交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
(三)社会活动(上限100分)
社会活动指学生除课业之外的其他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工作等内容,具体内容及赋分如下:
考核内容 | 赋分 | 备注 | ||
学生工作 | 校级各类组织 | 核心成员 | 10 | 担任研究生干部(仅限校院研究生会、团总支、班委、党支委成员、学生社团)需提供相应组织开具的任职证明,且任期满一年,其中,考核优秀可再加2分,院级研博会、团支部、党支部、班委等核心成员可再加2分。此项最多得12分。 |
普通成员 | 6 | |||
院级各类组织 | 兼职辅导员 | 8 | ||
挂职团干 | 8 | |||
研究生会、博士生会 | 6 | |||
团支部 | 4 | |||
党支委 | 4 | |||
班委 | 4 | |||
助管、助教 | 3 | |||
文体竞赛 | 国际、国家级 | 一等奖 | 20 | 1. 以名次计奖的竞赛项目,获得第1名至第3名等同于相应竞赛一等奖;第4名至第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名至第12名等同于三等奖。 2. 团体项目获奖得分×0.7 |
二等奖 | 18 | |||
三等奖 | 15 | |||
荣誉称号 | 10 | |||
省市级 | 一等奖 | 18 |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0 | |||
荣誉称号 | 8 | |||
校级、学会(协会、行业等)级 | 一等奖 | 15 | ||
二等奖 | 10 | |||
三等奖 | 8 | |||
荣誉称号 | 5 | |||
院级(不少于两个年级参加) | 一等奖 | 10 | ||
二等奖 | 7 | |||
三等奖 | 5 | |||
荣誉称号 | 3 | |||
社会实践 | 个人名义 | 实践时间累计一周以上 | 5 | 1.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记录、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和总结,并有校内相关组织推荐证明等; 2. 获奖需提供有效的获奖证书; 3. 参加多个团队的社会实践取高赋分,不累计加分。 |
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团队社会实践 | 获省级及以上表彰 | 15 | ||
获校级表彰实践时间 | 10 | |||
累计一周以上 | 5 | |||
志愿者活动 | 公益项目 志愿者 | 该学年累计志愿者小时数每小时活动加分数 | 按实际计算 | 按照每小时计算0.1,上限为10分。公益志愿者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如受助单位及个人的证明或活动组织方证明等; |
校院举办的国 际、国内等学术会议志愿者 | 按照会议工作量每次会议加分 | 按实际计算 | 按照每小时计算0.1,上限为10分。会议志愿者需提供相应的志愿者证书或项目负责人出具的参与会议的学生名单、工作量及评价的证明。 |